《专利法》中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有签订相关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相关规定确定,如果事先没有对专利权事先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即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
一、委托发明
委托发明,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而进行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发明,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属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经批准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或发明单位所有或持有,委托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使用该项发明成果。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二、发明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就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而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简称为发明专利。
授予发明专利权一般有三个条件:
1、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即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权的授予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首先该项专利实现并不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与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较而言,有突出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还应当具有实用性,以及新颖性。所以并非所有的申请都可以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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